青海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關于印發《青海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
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各工業園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培育和支持一批具有較強創業輔導服務功能,運作規范、業績突出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進一步營造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發展的良好環境,我廳修訂了《青
海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青海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青海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0年3月27日
青海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9〕24號)和《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發〔2019〕13號)精神,進一步營造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發展的良好環境,培育一批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青海省小型微型企業(以下簡稱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是指在本省依法設立,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或運營,聚集各類創業創新服務資源,為小微企業提供有效服務支撐的載體和場所。示范基地應同時具有基礎設施完備、運營管理規范、商業模式清晰、創新鏈完整、產業鏈協同、服務功能齊全、服務業績突出、社會公信度高、示范帶動作用強等特點。
第三條 各類符合條件的為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創新場所和配套服務的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創業園、孵化器;工業園區、產業集群、縣域工業集中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等產業集聚區中面向小微企業的園中園;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的大學科技園;行業龍頭骨干企業設立的面向小微企業、創業團隊、創客的創業創新基地等均可申報示范基地。
鼓勵大中小企業融通型、科技資源支撐型、高端人才引領型、專業資本集聚型等不同類型創業創新特色載體申報示范基地。
第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示范基地的認定、指導和管理工作。各市(州)、園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園區)示范基地的初審和推薦等工作,并協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示范基地進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 示范基地申報遵從自愿原則。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報示范基地需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運營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成立時間2年以上,主體治理結構完善、內部運營管理體系規范;經營和信用狀況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具備清楚、明晰的服務臺賬(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服務訴求、提供服務的記錄,服務時間、地點、參與的企業及人數,企業對服務的意見反饋等);能為小微企業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
(二)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擁有可支配權的固定創業場所和配套的基礎設施。入駐小微企業30家以上,從業人員300人以上,小微企業數占入駐企業總數的70%以上。
(三)具有豐富的創業服務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人員不少于5人,創業輔導師不少于2人。
(四)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占到總服務量的20%以上,企業服務滿意度不低于90%。
第七條 示范基地需同時具備不少于以下四種服務功能并達到相應的服務能力:
(一)信息服務。具有便于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團隊5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5次以上。
(二)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咨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年服務企業30家次以上。
(三)創新支持。具有知識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年組織技術洽談會和技術對接會3次以上。
(四)政務代理。加強與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工商、稅務、社保等部門溝通協調,提供政務代理服務,年服務企業30家次以上。
(五)投融資服務。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年服務企業15家次以上,年組織融資對接會2次以上。
(六)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培訓100人次以上。
(七)技術支持。建立良好的協同服務機制,為企業提供技術信息、改進工藝流程、技術診斷、檢驗檢測等技術服務,年服務企業10次以上。
(八)市場開拓。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與合作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的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至少1次。
(九)管理咨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服務,年服務企業10家次以上。
(十)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專利申請、審計、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應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所有服務均應在服務臺賬中體現。
第八條 具備下列特征的基地,可適當放寬認定條件。
(一)位于青南、環湖地區的基地;
(二)充分利用閑置廠房、樓宇等騰挪空間建設的基地;
(三)主導產業集聚度較高的基地;
(四)與科研院所、行業領軍企業或知名創業投資機構合作的基地;
(五)培育1戶以上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基地;
(六)入駐企業參加“創客中國”創業創新大賽,并獲得省級金獎或入圍全國前50強的基地。
第九條 申報示范基地應當在物業服務智慧化、項目管理數字化、創業服務平臺化、產業布局生態化等基地運營、管理模式上有創新,或在孵化效果、創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省級示范基地申報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第十一條 按照屬地化原則,各市州(園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申報主體進行輔導,并對申報主體資格及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組織開展現場審查,擇優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并出具推薦意見。
第十二條 申報示范基地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青海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報告(附件1);
(二)運營主體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或反映年度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
(四)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五)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服務協議、合同,相關通知、照片、簽到冊、總結等);
(六)基地組織架構說明,主要管理人員、創業服務人員及創業輔導師名單、資質證明及相關材料;
(七)基地典型服務案例;
(八)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九)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
第十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按照評審結果,擇優確定擬認定示范基地名單,并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及相關媒體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授予“青海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稱號,并及時在門戶網站及相關媒體進行公告。
第四章 管理與扶持
第十五條 建立年度績效評價制度。按照本管理辦法第七條要求,各市州(園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每年初對示范基地上年運營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見附件2),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基地績效評價情況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級示范基地認定有效期為三年,三年期滿后需重新申報。年度績效評價不合格,經督促半年內整改后仍不合格者,撤銷示范基地資格。
第十六條 執行信息報送制度。省級示范基地須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按時在“中小企業服務大數據平臺”填報月報和年報。每月月報于次月15日前填報;年報以工業信息化部具體要求時間為準。
第十七條 示范基地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統籌安排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對新認定的示范基地給予獎勵,對業績突出、示范帶動作用明顯的基地,在創業創新、載體建設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市州(園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建設的推進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加強管理,建立基地培育信息庫,及時掌握基地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并給予引導和扶持,將符合條件的基地推薦申報省級示范基地。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示范基地認定、公告、管理等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span>關于印發<青海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示范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經信中〔2015〕199號)同時廢止。